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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驻点销售!不得提供多层嵌套产品!银保监会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八大权利~

来源:拿腔作调网   作者:休闲   时间:2025-07-06 08:29:54

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刚刚,不得不得保护办法保护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驻点文件首次统一对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的销售消费监管标准。

据悉,提供台消这将是多层行业消保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其中,嵌套权益权利不仅再度强调险企要将消保工作,产品纳入公司治理、银保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拟出还明确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管理义务。

同时,不得不得保护办法保护明确具体的驻点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销售消费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提供台消公平交易权、多层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

文件中有诸多内容,都就近年来消费者对行业质疑的内容,进行具体的规范,比如,驻点销售,事后核保等。

下面,我们就重点内容,进行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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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供多层嵌套产品

明确险企承保理赔“五不得”

第三方不得驻点销售(含互联网)

1. 对普通消费者,不得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产品逐渐多元化,万能险、投连险、增额终身寿险等,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较大,适合投保人群也不同。

以往,由于销售人员对产品解释不清晰,后续不符合消费者对收益的理解导致争议,也是行业投诉中常见的问题。

①对消费者进行售前评估,销售相适合的产品!

因此,为规范产品销售,在此次文件中也强调要对产品实施分级管理,并评估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这一点,也与此前拟出台的《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中,要对人员分级、产品分类,按级销售对应产品的要求相一致。

其中,对客户的售前评估中,还限定期缴长期人身险产品年支付保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0%!

②加强信息披露,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

另外,对于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中,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也要进行披露。

这一点在此前下发的人身险产品信披征求意见稿中,监管也有明确要求现金价值表、产品说明书、条款费率等,都必须在官网披露。

而且,对于分红险还要披露红利实现率等,详见《银保监会拟出新规:全链条规范寿险产品信息披露,利益演示不再采用“高中低”三档》。

③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

再有,在当前新产品快速迭代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新的投诉问题。

针对新产品的开发,监管也再次强调产品设计要充分评估客户能承担的风险,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尤其是,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

对于险企而言,近年来推出的产品组合,就需要引起重视了。

2. 第三方不得驻点销售!包括自营互联网平台~

近两年,以头部公司为代表,寿险业保费规模增长承压的背后,是个代团队大缩水,2021年行业销售人员近641.9万,较两年前减少331万,缩水超3成。

因此,个代渠道转型承压,不少公司重启银保渠道,也就导致最近相比银行理财产品的热销,银行柜员推销保险产品的现象更为火热。

从一季度的数据看,新华的银保渠道保费增速为25%,太保为892%,详见《新华、太保提速,靠银保渠道拉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驻点】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

那么,为何在银行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销售保险呢?

这是,因为早在2010年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一文中,就已经明确保险公司不得派人员,到银行网点驻点销售!

但是,此次的消保文件中,则指出第三方机构也不得到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网点,向消费者推介产品。

甚至于,第三方合作机构,也不得进驻险企的自营互联网平台!

其实,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之初,第三方机构和险企的合作也引发过不少争议,比如没有保险销售资质或销售不合规产品,导致的销售乱象问题等。

所以,该条规范有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3. 规范承保和理赔,明确险企“五不得”!

另外,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为简化相应流程,以医疗险为代表的产品,多采用网上健康告知的形式进行核保。

但是,这也导致后期理赔过程中,消费者的投诉增加。

对此,在消保新规中,监管强调险企不得在事故发生后,对承保条件进行复核,且不得采取新的方法进行重新审核。

在法院诉讼案件中,险企和消费者的争议,大多集中在格式合同上,针对此类行为,监管也再度进行规范,详见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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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轰炸”式营销

险企要完善11项消保机制建设

违规会被监管采取七大监管措施

1. 不得进行“轰炸”式营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除上述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等,制定的相关规范外,新规还指出要保护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

比如,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些都是在此前信用保证保险和意外险等销售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详见《六部委联合发文:严禁信贷搭售,借意险费用由银行承担,多家机构被罚近400万!》。

当前,信息化时代下,消费者经常受到各种推销信息的轰炸,对此,新规要求险企要在推送营销信息时,提供消费者拒收或退订的选择。

而且,还要避免在短时间内,对同一消费者,重复呼叫和高频发送短信等行为。

对于大家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监管强调对于使用格式条款取得个人信息授权的,要在醒目位置进行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针对互联网平台,要求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 

还有一条,就是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算法歧视。

2. 险企要完善11项机制建设,消保考核占绩效权重5%!

其实,早在银保监会成立之初,就曾为夯实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下发《消保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在此次消保领域纲领性文件中,也指出险企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机制,具体包括11项内容,详见上图。

其中,要求对合作机构建立名单管理机制,设定准入和退出标准。

险企还要建立内部审计机制,以5年为周期做到本机构相关部门和一级分支机构的全覆盖。

尤其是,要将消保考核与公司综合绩效考核挂钩,权重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

目前,监管机构每年也会对保险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进行消保考核,详见《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评为三四级,会被通报或限制增设机构》。

3. 侵害消费者权益,监管可采取七大监管措施!

最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行监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延伸检查、投诉督查、举报调查等。

对于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比如,监管谈话,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详见上图。

此外,对于存在欺诈和严重销售误导,影响恶劣的机构,监管还将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文件涉及的保险机构,不仅包括保险公司,还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大家还需引起重视。(13个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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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探索